附件、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若有指定,請選填)
(本表若不敷使用,請點此新增)
壹、第十條(醫療委任代理人之要件與權限)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貳、第十一條(醫療委任代理人之終止委任及解任)
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因疾病或意外,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認定心智能力受損。
二、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參、第十三條(意願人申請更新註記之情形)
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
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二、指定、終止委任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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