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願人: ________________

預立醫療決定書

本人 ________________ (正楷簽名)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已經清楚瞭解「病人自主權利法」,賦予病人在特定臨床條件下,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權利。本人作成預立醫療決定(如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附件),事先表達個人所期待的臨終醫療照護模式,同時希望親友尊重我的自主選擇。

意願人

姓名: 簽署: __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住址:

電話:

日期:中華民國     時間:

見證或公證證明

我選擇以下列方式完成預立醫療決定之法定程序(請擇一進行):

  1. 二名見證人在場見證:

見證人1 簽署: ________________ 關係:

連絡電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見證人2 簽署: ________________ 關係:

連絡電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日期:中華民國

  1. 公證:
 

公證人認證欄位:





日期:中華民國 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

 

說明:

  1. 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親自到場見證您是出於自願、並無遭受外力脅迫等情況下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2. 見證人不得為意願人所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以及繼承人之外的受遺贈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第四項)。

  3. 根據公證法第二條之規定,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一、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二、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意願人: 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醫療照護選項

臨床條件 醫療照護方式 我的醫療照護意願與決定(以下選項,均為單選)
一、末期病人維持生命治療
  1. 我不希望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2. 我希望在內,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嘗試,之後請停止;但本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得於該期間內,隨時表達停止的意願。
  3. 如果我已經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由我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4. 我希望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1. 我不希望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2. 我希望在內,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嘗試,之後請停止;但本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得於 該期間內,隨時表達停止的意願。
  3. 如果我已經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由我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4. 我希望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二、不可逆轉之昏迷維持生命治療
  1. 我不希望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2. 我希望在內,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嘗試,之後請停止;但醫療委任代理人得於該期間內,隨時表達停止的意願。
  3. 請由我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4. 我希望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1. 我不希望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2. 我希望在內,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嘗試,之後請停止;但醫療委任代理人得於該期間內,隨時表達停止的意願。
  3. 請由我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4. 我希望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維持生命治療
  1. 我不希望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2. 我希望在內,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嘗試,之後請停止;但醫療委任代理人得於該期間內,隨時表達停止的意願。
  3. 請由我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4. 我希望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1. 我不希望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2. 我希望在內,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嘗試,之後請停止;但醫療委任代理人得於該期間內,隨時表達停止的意願。
  3. 請由我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4. 我希望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意願人: 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醫療照護選項

臨床條件 醫療照護方式 我的醫療照護意願與決定(以下選項,均為單選)
四、極重度失智維持生命治療
  1. 我不希望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2. 我希望在內,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嘗試,之後請停止;但醫療委任代理人得於該期間內,隨時表達停止的意願。
  3. 請由我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4. 我希望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1. 我不希望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2. 我希望在內,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嘗試,之後請停止;但醫療委任代理人得於該期間內,隨時表達停止的意願。
  3. 請由我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4. 我希望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或情形維持生命治療
  1. 我不希望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2. 我希望在內,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嘗試,之後請停止;但本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得於該期間內,隨時表達停止的意願。
  3. 如果我已經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由我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4. 我希望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1. 我不希望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2. 我希望在內,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嘗試,之後請停止;但本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得於該期間內,隨時表達停止的意願。
  3. 如果我已經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由我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4. 我希望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意願人: 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核章證明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意願人 ________________於中華民國 日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特此核章以茲證明。




醫療機構核章欄位:







中華民國


意願人: ________________

附件、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若有指定,請選填)

本人(正楷簽名) ________________ 茲委任 (擔任我的第 順位醫療委任代理人),執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第三項相關權限。

【受委任之人】正楷簽名: 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

電話號碼:

住(居)所:

(本表若不敷使用,請點此新增)

  • 病人自主權利法「醫療委任代理人」相關條文:

壹、第十條(醫療委任代理人之要件與權限)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貳、第十一條(醫療委任代理人之終止委任及解任)

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因疾病或意外,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認定心智能力受損。

二、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參、第十三條(意願人申請更新註記之情形)

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

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二、指定、終止委任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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