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照顧 病人自主權利法

什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而是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從立法宗旨來看,除了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善終權益,也旨在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可以說是超越個人性的保障,進而擴及家庭、社會性的權益。

相關辦法與條例

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

所有生命都有其獨一無二的價值,而每個人的價值觀更需要受尊重且被保障,《病人自主權利法》就是基於這樣的基本人權應運而生。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決策與選擇權,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

此外拒絕醫療的部分可事先透過「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AD)決定,一旦自身面臨特定五款臨床狀態(如疾病末期、永久植物人等)時,是否要以「醫療介入」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透過這樣醫療自主權的表達,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也讓病人、家屬、醫療團隊三方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過程中,瞭解病人真實願望,以達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的目的,同時減輕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茫然與不知所措,並因為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進而因著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願望的幫助者。

《病人自主權利法》同時也保障醫療人員在病人面臨五種臨床狀態時,有明確的遵循依歸,並獲得法律完全的保護。

病人自主權利法-本法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5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1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1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06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第 1 條

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 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三、預立醫療決定: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四、意願人:指以書面方式為預立醫療決定之人。

五、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

六、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七、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第 4 條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

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第 5 條

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

第 6 條

病人接受手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醫療機構應經病人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危急病人,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外,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第 8 條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第一項第一款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有事實足認意願人具心智缺陷或非出於自願者,不得為核章證明。

意願人之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及第十條第二項各款之人不得為第一項第二款之見證人。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其資格、應組成之諮商團隊成員與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第 11 條

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因疾病或意外,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認定心智能力受損。

二、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註記前,應先由醫療機構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預立醫療決定,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應完成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前項變更預立醫療決定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3 條

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

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二、指定、終止委任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

第 14 條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

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第 15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

第 16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醫療機構依其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提供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第 17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其所執行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同意書、病人之書面意思表示及預立醫療決定應連同病歷保存。

第 1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9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7166616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之日(一百零八年一月六日)施行

第一條 
本細則依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意願人,應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病人,指前項意願人。

第三條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不得妨礙醫療選項決定之限制。
但病人具完全行為能力時,已預立醫療決定者,應受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四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第五條告知時,因病人及在場關係人之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者,得由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協助。

第五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病人未明示反對時,得以關係人同意為之。 
病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或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者,除病人同意外,應經關係人同意。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者,應經關係人同意。

第六條 
意願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者,應向醫療機構為之;醫療機構應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更新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第七條 
醫療委任代理人不為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或經醫療機構確認無法聯繫時,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不予執行。 
意願人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二人以上者,得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預立醫療決定所定權限,指定順位;先順位者不為意思表示或無法聯繫時,由後順位者行使之。
後順位者已為意思表示後,先順位者不得提出不同意思表示。

第八條 
意願人於臨床醫療過程中,其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與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同條第二項預立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不一致時,意願人依第六條撤回或變更前,醫療機構應依其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為之。
但意願人書面意思表示之內容,係選擇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者,於撤回或變更程序完成前,醫師仍應依原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之內容為之。

第九條 
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資料庫者,其掃描電子檔之效力,與預立醫療決定正本相同。

第十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末期病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前項末期病人之確診,應由二位與該疾病診斷或治療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持續性重度昏迷: 
一、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六個月無恢復跡象。 
二、非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三個月無恢復跡象。 
三、有明確醫學證據確診腦部受嚴重傷害,極難恢復意識。 
前項診察及確診,應由二位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永久植物人狀態,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植物人狀態: 
一、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六個月無改善跡象。 
二、非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三個月無改善跡象。 
前項確診,應由二位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極重度失智,指確診失智程度嚴重,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或工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達三分以上。 
二、功能性評估量表(Functional Assessment Staging Test)達七分以上。 
前項確診,應由二位神經或精神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後公告之。前項會議前,病人、關係人、病友團體、醫療機構、醫學專業團體得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為在相關專科醫師確診後,協助確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病人之預立醫療決定及其內容。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醫院,指定 其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以下簡稱諮商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一、 一般病床二百床以上。  
二、 經醫院評鑑通過之醫院。
前項以外之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或其他偏遠地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同意者, 得為諮商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諮商機構,應指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專責單位, 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諮商處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並具隱密性;設施、設備具舒適及便利性。  
二、 提供臨櫃、語音及網路掛號服務。  
三、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訊網頁。

第四條 
諮商機構應組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以下簡稱諮商團隊),至少包括下列人員:  
一、 醫師一人:應具有專科醫師資格。  
二、 護理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三、 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第二條第二項諮商機構,得就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人員擇一設置。
第一項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

第五條 
諮商機構於諮商前,應提供意願人下列資訊及資料: 
一、 依本法規定應參與及得參與諮商之人員。 
二、 意願人得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並備妥醫療委任書。 
三、 預立醫療決定書及相關法令資料。 
四、 諮商費用之相關資訊。  
五、 其他協助意願人作成預立醫療決定之相關資料。

第六條 
諮商團隊應向意願人及參與者為下列之說明:  
一、意願人依本法擁有知情、選擇及決定權。  
二、 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應符合之特定臨床條件。  
三、 預立醫療決定書之格式及其法定程序。  
四、 預立醫療決定書之變更及撤回程序。  
五、醫療委任代理人之權限及終止委任、當然解任之規定。 
諮商機構應就諮商之過程作成紀錄,並經意願人及參與者簽名;其紀錄應併同病歷保存。
諮商機構於完成諮商後,應於決定書上核章交予意願人。 
但經諮商團隊判斷意願人具有心智缺陷而無意思能力,或非出於自願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不得為核章證明。

第七條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人為住院病人者,其直接負責該意願人照護之主治醫師及護理人員,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不得為見證人。

第八條
意願人無二親等內親屬,或二親等內親屬因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無法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時,應由意願人以書面提出無法參與之事由或檢具相關證明。

第九條 
諮商機構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收諮商費用。

第十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Pre-ACP】病人自主權利法介紹(國、台、手語版影片)

108年1月6日上路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

病主法的上路,保障所有病人知情、選擇、決定的權利,也推動臺灣病人自主權利往前邁一大步。

但是,究竟甚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

我們又能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善終權呢?

透過簡短影片,帶您一起來關心。

歡迎點閱影片 國語版 台語版 手語版

 

製作單位:安寧照顧基金會      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
如對病人自主權利法有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008-545

【Pre-ACP】心願探索手冊(北市聯醫提供)

一、北市聯醫《心願探索手冊》內容特點:

1.  適用對象:

一般有興趣民眾、對於生命價值探索有興趣者、有興趣了解預立醫療決定者或準備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Pre-ACP)的意願人。

2.  手冊架構:

分為兩大項目,前者為使用引導式字句進行生命探索,後者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簡介。

3.  符合Pre-ACP法規需求:

手冊已包含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應提供資訊內容所有應提供內容(除了諮商費用因各院無統一標準外),可做為醫院進行Pre-ACP之提供使用。


二、各ACP指定醫院使用原則:

1.    聯名合作出版請來文:

歡迎各界下載列印使用,若欲「放上貴院LOGO標章且自行印製」,請來文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本部人文創新書院取得授權即可,謝謝。

2.    聯繫電話:

鑒於各界使用宣導聯繫需求,在手冊內文最後一頁已放上衛福部之病主法免費諮詢電話,並提供空白處給各界單位置入聯繫資訊。

3.    使用須知:

本文件已經院內法務單位諮詢,使用請註明「本手冊版權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所有,請尊重智慧財產權;若需使用文章內容,須經本院授權同意,並註明出處」

【Pre-ACP】預立醫療決定書線上試填版

https://www.hospice.org.tw/acp/leading

面對誰也無法逃避的死亡,您是否想過如何寫下屬於自己的人生終章?

歡迎您靜下心,讓我們透過五個小問題,帶您一起思考...  (點圖進入生命教育

【Pre-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前準備(Pre-ACP)紀錄表

為協助各院Pre-ACP運作,本會邀請專家設計本「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前準備(Pre-ACP)紀錄表」,歡迎下載使用。

本表單同時提供PDF檔及DOC檔(請見本頁下方「表單下載」),各院可依需求自行調整內容。

【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收案檢核表

檢核表無法定格式,可依各院需求自行調整內容或格式。

感謝北市聯醫、台北榮總、台中榮總提供其設計製作的檢核表,歡迎各院參考使用。
如有需要請於本頁下方「表單下載」區點選下載。

1.北市聯醫版

本版為衛生福利部107 年度委託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建置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配套機制」計畫中設計。

2.台北榮總版

由台北榮民總醫院設計製作。

3.台中榮總版

由台中榮民總醫院設計製作。

 

 

【ACP】資訊系統登入(一般民眾查詢/推廣機構登入)

點圖進入衛福部登入系統 ,使用方法請下載使用說明

系統操作諮詢專線 (02)2393-3298

【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說明工具

本「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說明工具分為「意願人版」及「諮商團隊版」,相互對照使用;作為各團隊在ACP過程中,說明流程、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五大臨床條件及AD啟動時機的輔助工具。

2021年新版工具書

  • 本會為ACP團隊設計製作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說明工具,藉由三角桌曆的雙向、可翻面的特性,結合「意願人版」及「諮商團隊版」,同步提供意願人閱讀圖文資訊,以及團隊諮商重點提示。
  • 新版說明工具更新相關法規修訂內容,歡迎諮商團隊購買。(訂購連結)
  • 歡迎團隊下載使用電子版,分享使用請註明出處:安寧照顧基金會
  • 請注意,本工具書禁止做任何形式、顏色的修改更動。

 

【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名單(最新資料2023.08.1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
 更新日期:2023.08.16

機構名稱

連絡電話(門診專線)

臺北榮民總醫院 (02)2875-7818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02)2833-2211 轉2584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02)27082121 轉1901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 (02)2930-7930 轉1809或1811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02)2737-2181轉8148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02)2312-3456 轉66986或66987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02)2543-3535 轉3698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社會服務室:87923311轉88024
醫療諮詢站:87923311轉88725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02)2826-4400 轉7568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02)2771-8151轉2321
0975-592-692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醫院中心醫院 (02)2897-0011轉3958或3952社會服務室
康育診所 (02)2790-9134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02)2713-5211轉3620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院本部:(02)2555-3000 轉2175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02)2709-3600 轉3521、3519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02)2552-3234 轉3615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02)2388-9595 轉2024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忠孝院區:(02)2786-1288 轉8156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 (02)2835-3456 轉5137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林森中醫昆明院區 (02)2591-6681 轉1505 (林森)
(02)2370-3739 轉1464 (昆明)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松德院區:(02)2726-3141 轉1141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附設松山門診部 (02)2786-1288分機8156或1746 (由聯醫忠孝院區社工課安排)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附設士林門診部 (02)2835-3456 轉5137
育睿診所 (02)2656-0801
李文珍小兒科診所 (02)2651-1871
行一診所 (02)2784-0736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 (02)2371-7107轉6257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 (02)23220322分機37059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02)2764-2151轉671148
康健居家護理所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營) 02-22630588轉6910
新北市石門區衛生所 02-26381007
博新小兒科家庭醫學科診所. 02-32334150
新北市貢寮區衛生所 02-24901431
新北市萬里區衛生所 02-24921117分機310
新北市金山區衛生所 02-24984807分機25
新北市三芝區衛生所 02-26362007分機308
博新小兒科家庭醫學科診所 02-32334150
樂文診所 02-24942358
仁邦診所 02-86012201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 02-24989898分機2012
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 (02)22193391分機66330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02)82001752
新北市深坑區衛生所 (02)26621567分機307
新北市平溪區衛生所 (02)24951015
新北市雙溪區衛生所 (02)24931210分機22
新北市瑞芳區衛生所 (02)24972132分機27
新北市坪林區衛生所 (02)26656272分機207
新北市烏來區衛生所 02-26617200分機27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02)29829111分機3373、3505
衛生福利部台北醫院 (02)22765566 轉1126
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永和耕莘醫院 (02)66373659
新北市石碇區衛生所 (02)26631325分機24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附設醫院 (02)85128909或(02)85128888 轉21675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 (02)26482121分機3613
元復醫院 (02)22661886 轉611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 (02)28094661 轉3147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02)22490088分機2405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 (02)66289779分機8608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02)77282855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02)2672-3456 轉8758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04)2463-2000 轉32648、32649
澄清綜合醫院 (04)2463-2000 轉66386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04)2229-4411 轉2121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04)26581919轉58284、58270
仁愛醫療社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04)2481-9900 轉11161或11431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04)2527-1180 轉1103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04)22062121 轉1031
國軍台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04)2393-4191轉525410、525279(掛號室)
臺中榮民總醫院 (04)2359-2525 轉83119
賢德醫院 (04)2273-2551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04)2473-9595 轉38505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 (04)2258-6688 轉1679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 (04)2662-5111 轉2646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 (04)3606-0666 轉3700
亞洲大學附屬醫院 (04)3706-1668 轉1349
佳禾診所 (04)2463-0596
黃純義內兒科診所 (04)2227-0855
主悅診所 (04)2254-0711
柏羽診所 (04)2325-5018
五權博士診所 04-26261285
李昭德診所 04-23719977
全信賴診所 04-26762248
東榮診所 04-23583769
明朗身心診所 04-24836800
宏美德生診所 (04)2371-8383
向陽耳鼻喉科診所 04-26228595
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佛教正德醫院 (04)3702-6588 轉1580
莊金城診所 06-2224381
宗詰診所 06-5991829
王肇陽皮膚科診所 06-2891634
維摩詰診所 06-3501999
鄭建輝婦產科診所 06-2702345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 (06)570-2228 轉7227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06)220-0055 轉2611
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 (06)260-9926 轉21189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 (06)355-3111轉3293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06)235-3535 轉2755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永康奇美醫院 (06)281-2811 轉53066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 (06)6226999 轉77480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 (06)274-8316 轉3160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06)312-5101 轉8023
高雄榮民總醫院 (07)342-2121轉77298或74983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  (07)803-6783 轉3841或3493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07)731-7123 轉8134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07)311-0675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經營)  (07)291-1101 轉8938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07)615-0011 轉1352、1334
天主教聖功醫院財團法人聖功醫院 (07)223-8153分機2110、2104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專線:(07)535-4533、總機 (07)335-3395分機2293、2294
大中診所 07-3500348
育明診所 07-3478461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07-6613811#1160、1170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07-5552565#2403
連江縣立醫院 (0836)23995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02)2429-2525 轉2602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包含情人湖院區) (02)2431-3131 轉2045
醫療財團法人煤礦業基金會臺灣礦工醫院 (02)24579101轉343
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仁愛醫院 (03)932-1888轉6102
長庚家安診所 (03)9330838
宜蘭縣員山鄉衛生所 (03)922-1575
宜蘭縣蘇澳鎮衛生所 (03)995-1669
宜蘭縣羅東鎮衛生所 (03)954-2321
宜蘭縣礁溪鄉衛生所 (03)988-2908
宜蘭縣宜蘭市衛生所 (03)932-2362
吳震世診所 (03)987-1268
岳成診所 (03)987-6586轉11
宜蘭縣五結鄉衛生所 (03)950-1564
宜蘭縣壯圍鄉衛生所 (03)938-5503
宜蘭縣頭城鎮衛生所 (03)977-1034
宜蘭縣大同鄉衛生所 (03)980-1175
宜蘭縣三星鄉衛生所 (03)989-2227
開蘭安心診所 (03)931-1230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03)922-2141 轉6301
維揚診所 (03)951-0299
王維昌診所 (03)956-2512
愛德仁診所 (03)937-2614
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 羅東博愛醫院 (03)954-3131轉6670或1083
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 羅東聖母醫院 (03)9544106 轉6135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03)932-5192轉72571、72572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03)990-5106 轉6314
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 (03)552-7000 轉1477
台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03)602-9981
大安醫院  (03)555-7188#932
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 03-5580558分機1479、1478
龍和診所 (03)378-6145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 (03)391-6200分機3418
王德和診所 (03)401-3006
豐田診所 (03)365-6019
范姜皮膚科診所 (03)356-6269分機7
泰千診所 (03)3822748
桃園市觀音區衛生所 (03)473-2031
天成醫院 (03)478-2350分機62839
活力診所 (03)271-3585
晨新診所 (03)322-2232
當代楊新牙醫診所  
鼎侑診所 (03)216-1159
聯恩診所 (03)439-5633分機221或0916-909317
國軍桃園總醫院 (03)479-9595分機325740
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 (03)462-9292 轉22839
怡仁綜合醫院 (03)485-5566 轉2105
敏盛綜合醫院 (03)317-9599 分機2213
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 (03)361-3141轉3315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03)369-9721分機1055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03)328-1200轉5130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03)338-4889 轉2996或0976-731679
聯新國際醫院 (03)494-1234轉8117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03)532-6151 轉3709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 (03)527-8999 轉2230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新竹馬偕紀念醫院 (03)611-9595 轉6206
實和診所 (03)5277333~16(家醫科)
重光醫院 037-663030轉267或120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037)261-920 轉2284
天恩診所 0937-006266
大千綜合醫院 (037)357-125轉 79014、79015
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 (037)676-811轉88322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 04-7779595分機7843
頂安診所 0912-663998、04-7722989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 (04)838-1456 轉2286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04)829-8686 轉1211、1205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04-7238595分機2681、2682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04-7256166分機81122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 04-8952031轉8126
員郭醫院 (04) 8312-889
黃建成診所 (04)8524-074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04-7810566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漢銘基督教醫院 04-7113456轉8079
員林郭醫院大村分院 04-8539666轉2103
謝銘森小兒科診所 04-7371997
東華醫院 (049)2658949 分機2193
詹建盛診所 (049)2243055
普仁診所 049-2930373-201
惠和醫院 049-2321188
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 049-2912151分機1170
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 049-2624266分機31128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049-2231150分機1216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049-2990833分機1810
陳宏麟診所 049-2900303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049-2550800分機5110
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 (05)379-0600 轉355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 (05)264-8000轉5039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05)362-1000 轉3088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 (05)279-1072 轉7556
(05)279-1072 轉7347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05)5323911轉560502斗六社工室
(05)6330002轉570501虎尾社工室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05)533-2121 轉6803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 (05)633-7333 轉8177、2279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 (05)587-1111轉5055社工室黃社工(門診預約、諮詢)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 (05)783-7901 轉2132
廖寶全診所 05-6322584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附設醫務室 保健組05-5324100#1704
王國哲診所 (05)231-0550
孫小兒科診所 (05)222-2829
王診所 (05)227-6563
羅大德診所 (05)278-8297
大恩整體自然醫學診所 (05)223-4829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05)2319090轉2231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05)235-9630 轉2068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05)2765041 轉7178
陽明醫院 (05)225-2000
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05)275-6000 轉1858
福音聯合診所 (05)278-2036
長樁耳鼻喉科診所 (05)228-9981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06)921-1116 轉59126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06)9261151 轉50725
澎湖惠民醫院 (06)9272318 轉228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082)332-546
民眾醫院 (08)732-5455轉331或133(社工室)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 (08)832-9966轉2023(社工室)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08)736-8686轉2415、2416(社工室)
屏東榮民總醫院龍泉分院 (08)770-4115 轉掛號處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08)736-3011 轉2115(社工室)
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恆春基督教醫院 (08)889-2293
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 (08)766-5995 轉7337或0988521067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08)832-3146轉1550
屏東縣來義鄉衛生所 087850103;08-7851448
屏東縣九如鄉衛生所 (08)739-2006、(08)739-0024
屏東縣牡丹鄉衛生所 08-8831013,08-8831376 
屏東縣萬巒鄉衛生所 08-7810002
屏東縣萬丹鄉衛生所 08-7772049 
屏東縣瑪家鄉衛生所 08-7991164
慶仁診所 (08)734-1539
屏東縣南州鄉衛生所 (08)864-2224
鄭英傑婦產科診所 (08)736-3335
屏東縣恆春鎮衛生所 (08)889-2140
屏東縣霧台鄉衛生所 (08)790-2232
屏東縣麟洛鄉衛生所 (08)7221152、(08)7236742
屏安醫療社團法人  屏安醫院 (08) 762 2670
屏東縣獅子鄉衛生所 (08)8771324.8770436
屏東縣枋寮鄉衛生所 08-8782940 / 08-8780007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關山慈濟醫院 089-814880分機503
都蘭診所 (089)531-950
台東馬偕紀念醫院 (089)310-195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 (089)222-995轉5048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 社會服務室(03)856-1825轉13251或13252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社服處:(03)824-1202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中心/社工室(03)888-3141 轉2036/3605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中心(03)876-4539 轉366、376 
台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壽豐分院 窗口聯繫方式:陳社工師(03)866-4678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社工課張社工師(03)8358141轉3152
康寧診所 03-8530910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03-8263151轉815187陳社工
珍幸福診所 03-8328291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03-8651272#1125陳社工師
03-8651272#1108李社工師
03-8886141#1149楊心理師

 

【最新公告】衛福部公告第12類疾病 擴大適用病主法之臨床條件-2021.04.13

衛福部公告 2021.04.13

衛福部公告第12類疾病 擴大適用病主法之臨床條件

衛福部於110年4月13日公告修正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計有:
1、囊狀纖維化症
2、亨丁頓氏舞蹈症
3、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
4、脊髓性肌肉萎縮症
5、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6、多發性系統萎縮症
7、裘馨氏肌肉失養症
8、肢帶型肌失養症
9、Nemaline線狀肌肉病變
10、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11、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

12、先天性多發性關節攣縮症(新增)

公告明定上述疾病其符合之臨床條件、確診之專科醫師;
未來前開病人如事先簽署預定醫療決定,則可依其意願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文宣海報】病人自主權利法五折頁(歡迎索取)

 

版權所有,歡迎按下載分享或使用,轉載分享請註明出處:安寧照顧基金會

 

【文宣海報】病人自主權利法海報(歡迎索取)

  • 版權所有,歡迎下載分享或使用,轉載分享請註明出處:安寧照顧基金會
  • 請勿進行任何內容或顏色的修改更動
  • 歡迎推廣機構索取,請填寫線上文宣品索取表
【友善連結】病主法推動友善機構/單位

表單下載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名單(最新資料2024.05.31)
【政府公告】預立醫療決定書
【政府公告】預立醫療決定書附件:其他照護與善終選項
【政府公告】第5類臨床條件提案申請表
【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說明工具─團隊版(2021年版)
【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說明工具─意願人版(2021年版)
【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檢核表-台中榮總版
【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檢核表-台北榮總版
【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檢核表-北市聯醫版
【Pre-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前準備紀錄表-doc
【Pre-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前準備紀錄表-PDF
【Pre-ACP】心願探索手冊(北市聯醫提供)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